问题 | 民法典安置房买卖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
释义 | 一、民法典安置房买卖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买卖安置房的,买受人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取得完税凭证后,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安置房买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常见的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卖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买房主体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等。 发生安置房买卖纠纷的时候,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这三个方式来解决: 1、协商解决,这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调解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只有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调解; 3、诉讼解决,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与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则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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