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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的确定适用范围有哪些?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过程和步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实施简易程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处罚有法定依据;罚款限额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适用一般程序的具体步骤:(1)执法机构对于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属于适用一般程度范围;(2)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并履行立案审批;(3)确定两人以上调查小组,需要回避的人员应当依法回避;(4)执法人员佩带执法证章,并向当事人和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5)开展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主要方式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有多个当事人或证人时,应个别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须经当事人和证人阅核签名。当事人或证人拒签的,应当在笔录中说明;(6)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在现场进行记录、录音、录相、拍照、采样和查阅、复印、摘抄有关资料,以及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7)分析调查情况、编写调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8)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9)需要听证时,执行听证程序;(10)执法机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其中,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应给予处罚;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当地司法机关;(1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情况、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二、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进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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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1:3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