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若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已存在被保险人所不知道的疾病,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但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限定该拒绝理赔的时效,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已存在疾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实际上已存在被保险人所不知道的疾病或者其他隐瞒情况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在购买保险合同时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已经患有的疾病或者其他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确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同意以何种条件承保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的某个时间点之前已经患有某种疾病的,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