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重组的协议约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如果债务重组协议涉及已抵押财产,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抵押权人同意取消抵押物的抵押权,则可以进行操作。但如果抵押物已被法院查封或第三人拥有优先受偿权,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债务重组的协议约定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抵押权的消灭,包括债权人放弃抵押权和抵押物灭失两种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或者因第三人侵占、损毁致使其价值明显减少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抵押物或者抵押财产的价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法院查封的动产,第三人不得取得其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