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嫁的女儿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吗 |
释义 | 农村土地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分给本村农户承包的。农民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而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这与女儿是否出嫁没有关系。至于土地续包问题,如土地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内,与承包人在同一户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其家庭成员续包;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的,由发包方收回再分配。 一、农村土地继承最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1、根据最新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是不能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才能成为遗产,而农村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财产,个人有的仅是承包经营权即有期限的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可以继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自集体成员和集体组织的合同规定,是一种约定的权利而不是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特定权利。所以,这不是遗产,不能继承。 2、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法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依此规定,只有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才可以继承,也只有林地因为比较特殊,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承包是以“户”或者说“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虽有家庭成员死亡,但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死者的土地份额由其家庭内其他承包人承包,不发生继承问题。只有在承包户成员全部死亡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才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二、农户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流转纠纷有哪些? 1、由于流转内容不合法导致纠纷产生 按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为前提,并且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有在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够转让。但是从农村土地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为建设用地的情形时有发生;另外,一些村民没有经过同意就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私自转让他人,村委会不同意并要求与之解除合同,由此引发了土地纠纷。 2、村委会随意调整土地导致纠纷产生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要着力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也就是说村委会不能随意调整土地。但现实情况中,我国部分农村地区的一些村干部,在未经全体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村里的耕地转包给非本村集体的农民或者商人经营,来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任务或者将流转收入用于保证村干部工资的及时发放,这种做法必然会引来村民的极大不满,造成纠纷的产生。 3、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纠纷产生 一种是农民要求收回到期土地,却发现村委会与承包商私下对土地承包期限进行了更改;第二种情况是村里承包给本村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期限较长,新换届的村委会班子借口以前签订的合同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问题,要求解除现有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另外,某些村委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给他人从事非农业后未恢复土地原状,农民要求恢复原状继续耕种土地或要求增加补偿费,从而引发的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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