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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是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下面律师给大家介绍行政复议的一些相关内容:1,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3,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4,行政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行质辩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一项法律制度。5,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指通过行政复议法所确立和反映的,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具体规范和指导行政复议的法律原则。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相关内容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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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15:3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