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告知其申请再审,但若准许撤诉的裁定已作出,则不再适用该原则。这一原则旨在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律分析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拓展延伸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报送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接到再审申请书或者抗诉书后,应当在二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或者抗诉书副本发送再审申请人或者抗诉机关。因此,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再次起诉。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则可以申请再审。因此,当事人应该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在遇到准许撤诉的裁定时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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