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一方出轨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释义 | 一方出轨不同意离婚,可通过起诉法院解决。需提供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法院在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上偏向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和女方利益。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消耗不补偿原则是财产分割的原则。可协议离婚。 法律分析 一、如果一方出轨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直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婚内出轨属于法院在调解无效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之一,当事人应该自行收集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一方的个人才财产不予分配,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此过错方会分到较少的财产。 二、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一方出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去起诉离婚。但是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说对方婚内出轨的照片,视频等等。法院在分割财产以及抚养权的时候是偏向无过错的一方,如果接受调解的也可以去协议离婚。 结语 在一方出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离婚来解决纠纷。法院会根据事实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会直接判决离婚。在财产分割时,过错方可能会得到较少的财产份额。而在分割财产的原则中,男女平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有利生活、权利不得滥用以及消耗、毁损、灭失不予补偿等原则都需要被考虑。在起诉离婚时,原告需要提供对方婚内出轨的证据。如果双方接受调解,也可以通过协议离婚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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