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户口迁移条例 |
释义 |
法律主观: 办理条件 居民 户口迁移 :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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