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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原则
释义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除了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所有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独特的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特有原则
    (1)不公开审理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都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开审理是个例外,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存在不成熟和缺陷,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要尽可能帮助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以后的生活中正常回归社会,在良好的环境下改正其错误。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于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最大区别,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都得到了体现。
    (2)寓教于审原则(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寓教于审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该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应当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最重要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挽救和帮助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早日回归正常的生活。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追究其刑事责任外,更重要的是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感化。该原则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原则考虑到未成年人因为其不成熟、身心发展不健全,因此教育便成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方针和原则。该原则还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使寓教于审的原则贯穿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始终。
    (3)迅速简约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指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应该迅速进行,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能够尽早结束,使其在诉讼中受到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这一原则同样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不成熟和身心发展不健全,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影响,坏的方面尤其如此,因此,要尽可能的减少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必须做到迅速、简约。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判的过程中,如果犯罪比较轻微并且未成年人认罪的案件中,可以采用简易程序,使法庭审理能够尽快结束,最大可能的减少刑事诉讼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普遍的采用了简易程序,这符合联合国对于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精神。
    (4)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像普通刑事案件需要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外,还要调查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相关的其他因素,从各个方面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要获取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因素,便于司法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这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英国设置专门的缓刑官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调查;欧洲的大部分国家则是由缓刑局担任这份工作;《刑事诉讼法》对于该项原则也进行了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不是必须进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为“可以”;第三,社会调查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除了需要查清案件事实外,还需要调查未成年人的生长经历、家庭情况、教育背景、身心是否健康等,在特别需要的时候,还可以进行特别的司法鉴定。该项原则的规定,是有利于司法机关掌握未成年人的心理,更好的使其认错改错,根据每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采取不同的方式,这就是全面调查原则最重要的意义。
    (5)分案处理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成年人刑事案件分别办理,程序分别进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要分开关押,分开审判。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防止被交叉感染,另一个目的则是对未成年人的待遇区别于成年人。分案处理原则最根本的要求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专业化和专门化。
    一、不满十八岁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是什么?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6、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7、全面调查的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
    8、迅速简约的原则
    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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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8 11: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