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洛阳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洛阳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退休证明 3、I类借记卡 4、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三、洛阳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的流程 1、申请:提取职工携带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至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民之家服务窗口。 2、受理: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能确认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核:受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 4、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提取,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5、送达:提取资金发放至职工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