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小货车强制报废规定为:车长小于等于3.5m,总质量小于等于1800kg的小货车12年强制报废,其他类型的小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15年强制报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