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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住宅纷争如何解决
释义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不退房退款;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有批准,合同有效;未经批准且未实际履行或居住使用的合同无效;未经批准但已履行且居住使用的合同应尊重现状;认定合同无效时需全面考虑双方利益和责任大小;对于已翻建、扩建的房屋需进行补偿。起诉条件包括利害关系、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买卖,如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应认定合同有效;对于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如取得批准,可认定合同有效;未经批准且未履行或未实际居住使用的,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已实际履行且实际居住使用的,应尊重现状,维持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对双方利益影响和过错责任,并对翻建、扩建情况进行补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章 占有 第四百六十二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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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6 7: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