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占有条件、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实现、消灭方式都不同。质权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因债务人提供担保而消失;留置权标的仅为动产,在债务人提供担保时消失。1、成立的条件不同。质押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虽然两者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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