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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款拖欠怎么办?合同与法律缺一不可
释义
    当遇到没有合同工程款一直拖欠的情况时,应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先行协商催告支付,若拒不支付可请求追债公司协助要回欠款,或依法申请支付令并提起诉讼要求受偿。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价款,并可协议折价或法院拍卖工程,优先受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没有合同工程款一直拖欠应当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追债公司协助要回工程欠款;或者依法申请支付令,提出起诉要求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拖欠工人工资处理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并在逾期不支付的情况下请求追债公司协助追回欠款,或者依法申请支付令并提起诉讼要求受偿。对于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并按一定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保留相关证据、协商催告、追债公司协助和法律诉讼等手段可以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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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2 10:2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