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能够证明相关事实的真实存在性,就可以作为起诉的证据之一,这属于法定证据的范围。询证函是由审计师(或其他鉴证业务执行人)以被审计者的名义向被询证人发出的,用以获取被询证人对于被审计者相关信息或现存状况的声明。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2号——银行间函证程序》、《财政部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等准则和规定的要求,函证是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核心审计程序,其实质是会计师事务所向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往来客户发函核实求证其银行存款、借款、应收账款及其他资金往来等真实情况,对发现和防范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错误或舞弊极其重要。 询证函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概念上来看,询证函系注册会计师为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而获取搜集的审计证据,因此,一般情况下,询证函如欲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其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只能作为间接证据存在。询证函的收发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具有其他法律效力的证据来进一步证明,如买卖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借贷合同等直接证据。当然,就以上观点,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意见和认定 从法理上而言,询证函本身可以作为一种间接证据,证明收发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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