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个人如何办理生育保险 |
释义 | 根据《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条件的生育妇女可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并需要提供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失业的生育妇女还需要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法律分析 根据《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人数每人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在上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的办理流程如下: 1.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度前3个月,向其职工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生育保险关系,并分别发放《上海市生育保险登记证》。 3.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 职工生育前,用人单位应将生育保险登记证及保险费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告知职工。 5. 职工生育时,凭生育保险登记证及身份证,可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以及未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总之,根据上海市的生育保险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于每年度前3个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将生育保险费划转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生育时,可凭生育保险登记证及身份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结语 根据《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须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生育妇女的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和失业的生育妇女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从业生育妇女另须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三章 社 会 保 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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