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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公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如何进行个税处理
释义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指示,南通的建筑公司正在苏州负责一个建筑工程,并被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公司需要确定如何处理这笔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南通公司可以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的人员不再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
    法律分析
    我公司是南通的一家建筑公司,现在正在苏州负责一个建筑工程。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指示,他们对我们的公司征收了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工程总额的1%。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处理这笔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呢?
    【律师解答】
    根据国税函[2001]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管采用何种方法)计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你公司在苏州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的人员不再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哪怕这些人员实际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核定的个税数额。如果这些人员实际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核定的个税数额,也不得冲减非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另505号文还规定: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也即认定个人取得的是税后收入,那么这笔代付的税款是否可以进入企业成本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笔者认为不可以,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因为有一个文件对代付社会保险费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而社保费和个税有相同性质,均属于强制性的征收项目。
    结语
    根据律师的解答,建筑公司应该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指示,对在苏州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收入的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这些人员实际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核定的个税数额,也不得冲减非直接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505号文规定,企业应该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但是,这笔代付的税款不可以进入企业成本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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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4 13:1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