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担保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有效,但物权担保超过时效就消失;保证担保超过期限无效,无约定的情况下,主债权履行期限满6个月不主张,保证人免责。民法典规定,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担保仍有效。如果是以担保物权为担保的,超过主债权诉讼时效后,担保物权将被消灭。如果是保证担保的,超过约定保证期限后,保证将无效。如果没有约定,主债权履行期限满后6个月未主张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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