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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本科办理入户需要哪些流程
释义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申请人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前往落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并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最后,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申请人需满足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
    法律分析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2. 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
    3. 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
    4. 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
    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
    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
    二、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
    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
    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成都市最新出台的落户政策,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蓉城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即可落户。同时,年龄也需在45岁以下。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吸引更多高学历人才来蓉发展,同时进一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
    从法律层面来看,这一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定。在就业方面,企业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对社保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总体来说,成都本科落户条件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吸引人才,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然而,这也需要平衡好个人权益和社会责任的关系,确保政策的实施能够真正为劳动者带来实际利益。
    结语
    成都2019年本科生的入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接着,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前往入户地公安局办证中心的户口准迁证办理部门;在完成户口准迁证办理后,需要回到原籍注销户口,并开具户口迁移证(新生婴儿除外);最后,需要回到入户地的区(市)县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上户手续,并领取户口簿。国内本科及以上学历落户成都前提条件:全日制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自考成人大学,函授不行);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该在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办理落户;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商业公寓和小产权房等不行),可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流程进一步优化,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市外人员,不再前往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领取集体户首页及空白内页。持相关材料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也就是说,原先要跑人才中心的,现在不用去了。手续进一步简化,不再前往房管局打印“无房证明”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可直接到公安办证中心凭身份证上网查询打印。个人户口需要准备的材料: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或网上下载);2.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遗失的提供毕业证明书);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保留在校的提供迁移证)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权证的提供备案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摘要)原件和复印件;5.落户地居民户口簿(落户地已登记有户口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6、亲属关系证明(落户直系亲属住房的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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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4 18: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