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哪些机构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3、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5、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6、最高人民法院院长7、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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