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全责,无责方索要打车费,合理吗?保险公司能出打车费吗? |
释义 | 交通事故赔偿:根据交警和法医的认定,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因伤致残还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比例依据交警认定,机动车事故保险先承担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具体标准请委托律师计算。 法律分析 根据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法医做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索赔;3、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4、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5、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你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就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6、具体的赔偿标准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拓展延伸 责任界定与保险赔偿:打车费是否应由全责方承担? 在责任界定与保险赔偿方面,对于打车费是否应由全责方承担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方认为,如果事故的全责在某一方,那么该方应承担因事故导致的一切费用,包括受害者的交通费用。这是基于全责方应承担全部损失的原则。另一方认为,打车费并非直接的损失,而是受害者为了解决交通问题而产生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提供一定的补偿。最终的决定可能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证据。综上所述,打车费是否由全责方承担,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能提供赔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根据交警和法医的认定和鉴定结论,索赔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对于因伤致残的受害人,还需赔偿增加的生活费用和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必要费用也应予以赔偿。赔偿比例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对方是机动车的,只要您方不是全责,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来承担。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赔偿金额。关于打车费是否由全责方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包括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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