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系安全带罚款标准将调整 |
释义 | 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将面临罚款和扣分惩罚。同时,还列举了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超速、不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都会被记1分。 法律分析 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200元,扣1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拓展延伸 安全带使用率提升计划将推出 《安全带使用率提升计划将推出》是旨在提高车辆安全带使用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许多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在行驶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这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决定推出该计划,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供奖励措施和加强执法力度等多种手段,鼓励和促使车辆驾驶员和乘客养成正确使用安全带的习惯。该计划将通过广告宣传、社交媒体推广、交通安全培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安全带的重要性,并提供相关的奖励措施,以增加使用率。此外,交通执法部门也将加大对未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法律的威慑力。通过这一计划的推出,相信能够有效提高车辆安全带的使用率,进一步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 结语 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人,将面临罚款和扣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将被记1分。我们应当牢记这些规定,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大家共同遵守交通法规,共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修正):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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