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红线划定于高速公路两侧 |
释义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和发展的需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不同类型的公路有不同的距离标准,如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等。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0米。此外,公路弯道、互通立交和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法律分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法律客观: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拓展延伸 高速公路征地红线划定:确保土地使用合规与公路安全 高速公路征地红线的划定是为了确保土地使用合规与公路安全。征地红线的划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通过对土地进行评估和界定,确定在高速公路两侧的范围内进行征地。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路的安全运行,防止私搭乱建、非法占地等行为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同时,征地红线的划定也有助于规范土地使用,确保合规性,防止违法建设和资源浪费。通过严格划定征地红线,可以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交通运输的顺畅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语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是为了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划定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距离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道路而定,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对于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更大。此外,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也需要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征地红线的划定有助于确保土地使用合规与公路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交通运输的顺畅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当年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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