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开标是指依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在有投标人和监督机构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当众公开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名称、报价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法项目开标有什么规定     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二、政府采购的招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8、由评标委员对投标文件评标;     9、依据评标原则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10、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     11、组织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     12、进行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解决中标人与采购单位的纠纷。     三、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是怎样的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2、审查建设单位资质;     3、招标申请;     4、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和送审;     5、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6、发布招标通告;     7、单位资格审查;     8、招标文件;     9、勘察现场;     10、招标预备会;     11、投标文件管理;     12、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     13、开标;     14、评标;     15、决标;     16、合同签订。     法律客观: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