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 |
释义 |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章,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章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章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章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章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章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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