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福利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有用于生产加工等性质的才可以进行抵扣。如果误将福利费进行了抵扣,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应在认证的当月转入“增值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