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法律依据: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