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口头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释义
    口头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原因是口头转让协议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不宜用于涉及巨额款项或需要长期履行的合同。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常见,但难以取证,纠纷难以解决。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和涉及巨额款项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免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法律分析
    口头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原因具体如下:
    1、口头转让协议的效力,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2、口头转让协议有效的适用情形:
    (1)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2)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3、不宜采用口头转让协议的情形:
    (1)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2)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中非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口头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动产转让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同时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口头合同适用于直接对话或电话交谈等形式,并且在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情况下可采用。然而,口头合同存在取证困难、难以划分责任等问题,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等重大交易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避免合同纠纷时的困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6/18 17: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