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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纪律作风存在的问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一)党组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少数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落得不够实,存在重业务、轻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党组专题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够经常,班子成员对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研究不深,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权力制约不够到位。检务督察部门对党组研究的重大事项、安排的重点工作等落实情况缺乏有效监督,跟进督察少,在执行制度时有面情软、执纪不力的现象。
    (二)干部教育管理不够严格。少数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成员对干部职工的教育停留在大会通报各种违纪案件上,对个别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现纠正不及时、不主动,管理上老思维、老方法、老措施,没有很好的发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醒警示作用,有的老好人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批评干部不疼不痒,导致个别党员干部纪律松散,作风疲沓。
    (三)理论学习研讨不透不深。个别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学习方法单一,领读领学的多,分析讲解的少。个别领导干部政治敏锐性不高,政治理论学习浮于表面,政治鉴别力不强,对一些新政策新法规没有主动开展深层次研讨和交流,导致一些好的政策不能够完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有的存在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问题,平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少。把大部分精力和人员用在抓中心工作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有力的指导和督查,致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无人抓无特色无亮点,陷于被动。
    (四)班子引领作用不够好。个别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在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安排部署上不够具体,不够经常,工作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对意识形态工作总结提炼少,考核评估不及时,机制不健全。班于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作用发挥不够好,对具体事务提要求多,亲力亲为少,安排部署多,亲自督查少,个别领导干部工作思路不清,工作不在状态,对自己分管的工作重点不明,政治站位不高。
    (五)奖惩机制不够完善。个别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在育人选人用人机制方面还不够完善具体,在“三项机制”运用方面存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对个别党员干部工作中存在的慵懒散、在岗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进行调整,班子成员只注重工作实绩,一味提要求,压担子,对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掌握了解不够,班子成员平时主动和党员干部谈心交流少,工作方法简单,用命令下达任务多,事前征求意见少,对工作要求质量高,对干部私事过问少,导致干部职工产生抵触情绪,被功工作,效益不高。
    (六)制度执行还不够到位。个别基层检察院党组班子虽然制定了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一系列规范党内生活的制度,但没有完全按照会议规则定期召开各种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较少,中心组学习不够正常,在各种会议繁多交织的情况下,也存在以此会代警彼会,或者用不同记录代替会议落实等问题,导致“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流于形式,讲党课质量不高,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还有个别班子成员在议事前功课做得不够,没有听取各方意见,交流讨论不充分,或者人云亦云,没有个人的见解,致使个别议题的质量和效率不够高。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够,存在应付过关的思想,
    (七)工作不够积极主动。派驻纪检监察改革后,有的基层检察院党组存在一定的依靠思想,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事情,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习惯于按部就班,纪委监委安排啥工作就干啥工作,缺乏自主意识,方式方法限于常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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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3: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