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没签物业合同不要交物业费,如果 业主委员会 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 物业服务合同 ,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第一、二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