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没有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
释义 | 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没有营业执照怎么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包括房屋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效益和停业期限确定。搬迁应先补偿后搬迁,禁止使用非法手段强迫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具体补偿和奖励办法由市、县级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一、征地拆迁企业补偿部分没有营业执照怎么补偿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二、企业拆迁补偿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结语 合理、公正的征地拆迁补偿是保障企业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办法要求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合理的补助和奖励。在征收过程中,应先行补偿后搬迁,禁止使用暴力或违法手段强制搬迁。在具体实施中,各级政府应制定具体办法,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将发展乡镇企业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和促进乡镇企业适当集中发展,逐步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以加快小城镇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