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是什么东西 |
释义 | 公司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主体资格是指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的资格证明,如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属企业法人的,其主体资格证明就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列表如下: 1、股东(出资人):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 2、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5、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企业设立登记的批文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 7、村委会:村委会成立时的批文或乡镇府证明居委会(社区)居委会(社区)成立时的批文或街道证明 8、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10、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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