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照顾父母多可以多分遗产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两个赡养父母案件,强调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责任,但家庭关系和亲情等因素也会影响到遗产分配。在案例1中,大儿子照顾父母获分大房,而案例2中,小儿子不探望老母少分财产。法官说法中提到,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符合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条件时,应予以多分或少分。 法律分析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责任,但有些家庭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上,可能会存在感情上的疏远或亲近程度不同,这也会影响到未来遗产的分配。今天的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1大儿子照顾父母获分大房 陈-伯与兰-姨婚后共生育四个子女,陈-伯于2008年5月8日去世,兰-姨于2015年2月23日去世。二人共留下三套房产,分别为某小区403房、501房、502房,共计144.68平方米,陈-伯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其继承人也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兰-姨去世后,大儿子陈-军起诉要求分割继承上述房屋,称陈-伯与兰-姨晚年随其一起生活,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故请求法院多分财产。二儿子陈-勇、三女儿陈*则表示陈-军陈述不是事实。而四女儿陈-妮则同意陈-军的诉讼请求,并表示父母晚年是和陈-军一起生活,陈-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另陈-军提交了兰-姨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证明其经常照顾兰-姨,且兰-姨也曾书面表示陈-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 法院认为,陈-军提供两个保姆的证人证言,与被继承人兰-姨生前的意思表示、陈-妮的陈述内容能相互认证,法院予以采信,故认定陈-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在分割房屋遗产时,考虑陈-军已长期居住上述502房,该房屋面积较大,故由陈-军继承所有;501房的1/2与403房的面积、价值相当,可由陈-勇、陈-燕共同继承501房,各占1/2产权份额,陈-妮继承403房。 (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例2小儿子不探望老母少分财产 李老太在一家公司持有股份,她生有四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生前一直跟三儿子共同生活,而四儿子因为某些矛盾已有十年时间未曾看望过李老太。现李老太去世,其三儿子提起继承诉讼,要求多分财产。 李老太的代理律师表示,虽然她的五个子女在法律关系上都具有相同的继承顺序,但在赡养老人的责任承担上,李老太的三儿子与老人同吃同住。而四儿子对老太的情况鲜有问及,所以在遗产继承上应该有所区别。最终法院判决,三儿子继承25%的股权份额,四儿子继承15%的股权份额,其他子女每人20%的股权份额。 (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特殊情况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同时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例1原告陈-军主张其对母亲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并与母亲共同生活,且保姆的证言、母亲生前的书面意见均证实了上述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适当予以多分。而案例2中李老太的三儿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法院判决时也进行了多分和少分的考虑。 在法定继承中,在各继承人间是否适用均分原则,要看是否符合多分或者少分的法定条件,分别如下: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结语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律责任,但有些家庭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上,可能会存在感情上的疏远或亲近程度不同,这也会影响到未来遗产的分配。今天的两则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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