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等。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