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无论是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还是检察院内部由其侦查监督部门移交到 公诉 部门的,都表明案件的 立案侦查 阶段已经结束,接着应该是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来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 如果满足起诉条件,则应该在办案期限内移送法院起诉;如果不满足,一般都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还不行,则应该以事实不清或 证据 不足撤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