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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如何保全、执行
释义
    (1)保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等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份属于可被采取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措施的标的。
    但法律法规对于如何保全股份公司的股份,尚无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常见如下几种方式:一,由登记机关协助执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工商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工商机关可以就发起人的股份进行查封冻结,但因为各地情况不甚相同,很多省市的工商管理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非工商登记事项为由拒绝配合,纵使配合的工商管理机关也只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放于公司内档;
    二、由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执行,部分省市建立了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的股权托管属于公司的自愿行为,对于已经在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要求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协助查封冻结;
    三、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登记的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股份有限公司的协助执行在对外效力上显然是有所减损的,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2)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但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工商管理机构往往无法掌握该等股份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对该等股份进行查封冻结,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也仅仅是将协助执行文书放置于该类型股份公司的内档,对于该类型股权的转让并不能起到完全的冻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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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5 3: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