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交给银行可以解除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预告登记的作用和效力。预告登记是一种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 法律分析 预告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就会失效。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开发商与购房者达成一致并不足以解除预告登记,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至此合同解除,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由此可以得知银行不能够接触预告登记。 二、房屋预告登记效力是什么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三、预告登记应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 2、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3、有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如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等。 拓展延伸 预告登记是指在不动产登记前,权利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在登记簿上注明登记日期的行为。预告登记后,如果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预告登记存在错误或者需要解除,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解除。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利害关系人认为预告登记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撤销预告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预告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预告登记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除。但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将无法解除预告登记。此外,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决定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等同于预告登记的解除。 结语 预告登记是保障物权要求和公示原则的重要制度,具有排他性和追及效力。预告登记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请求权、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以及有关的特殊不动产物权。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七章 接管和终止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章 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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