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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条款必须提及主合同吗
释义
    质押合同应明确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但不一定要提及主合同。不同类型的可转让权利办理质押的方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质权的设立时间取决于权利凭证的交付或相关部门的出质登记。质押后的转让或许可需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出质人需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相应价款。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质押合同条款必须提及主合同吗
    质押合同的条款并没有规定一定要提及主合同,但应该载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二、可转让的权利如何办理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的设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情况、担保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条款。对于可转让的权利如汇票、支票、债券等,质权的设立应在权利凭证交付或出质登记时完成。对于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的出质,也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相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人在转让或许可使用出质财产所得价款时,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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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9 20: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