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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不再追究责任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着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自诉案件未起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的,则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注意“显着轻微”与“犯罪情节轻微”两者的不同。前者法律不认为是犯罪,后者则已经构成了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此类法定情形是指,当案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将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特赦令具有免除刑罚,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此类案件是指自诉案件,自诉案件需要自诉人(往往是被害人)自己到法院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起诉,如果自诉人没有起诉,则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具有人身专属性,是一种严格的个人责任,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分子本人承担,不可转移,不能替代,亦不能及于没有犯罪的第三者。
    所以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时,专属于其个人的刑事责任也随之消灭,自然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是指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自诉案件没有起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符合相关情形的当事人,不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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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1 4:5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