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案件不予调查处理的法律条款 |
释义 | 普通的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不严重,可以调解处理,造成治安案件的双方如果达成调解协议,不予处理,如果调解之后不履行的,则还是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这里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就是说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能综合判断出违法嫌疑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结论。其实就是有违法的嫌疑,但是警察叔叔已充分履行职责,尽到调查取证的义务后仍然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违法的事实,这个时候作出的是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立案不给不立案通知书的,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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