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