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具有哪些 |
释义 | 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主要在于提供的担保财产不一样。保证人一般是提供资金,担保人可以提供资金担保也可以提供实物,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而担保有一定的不同,具体而言即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以某财产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行为。 一、担保债权是指什么 担保债权是指法律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规定的以第三人的相关财产权益或实物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偿还债务的相关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如下四点: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出售抵押物; 3、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支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作为价款或者收回; 4、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另一方不按合同支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保留财产,依照法律规定优先保留财产或者以出售财产的价格偿还。 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是如何的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3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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