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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国证监会可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不包括
释义
    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一般有:
    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改正;
    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限制业务活动。
    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与特征辨析
    行政强制措施在中国还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学界对其理解不尽一致。结合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及国内外学者对该概念的较为一致的看法,倾向于将行政强制措施定义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或对其行为和其他权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措施。它具有如下特征:
    (1)强制性
    行政强制的强制性表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行为或权利的强制限制或控制,这种强制不一定体现在实施该等行为的强制性上,但该等行为造成的结果一定是强制性的。这一特征使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非强制措施得以区分。
    (2)临时性和非最终性
    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行政处罚的最显著的特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行政执法结果的实现,或为了预防、制止某种危险状况或危害状态的发生,因而当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的障碍或危险状况、危害状态被排除或行政相对人履行规定的义务后,行政主体就应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或不再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反之则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处理。
    (3)不以实现某一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为存在前提和目的
    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区别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最重要的特征。行政强制执行的存在前提是相关的行政相对人未能自觉执行一个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其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实现这一行政决定的最终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并不以一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存在为必要,即使在已存在处理决定的情况下,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也不是为了实现该行政决定的内容,而是为了实现法律法规原本就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或恢复正常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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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0 20:5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