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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工日期是以什么为准
释义
    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为: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一、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如何认定
    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认定是:开工日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为准。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经发包人同意提前进场施工的,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工期延误的情况有哪些
    工期延误的情形包括: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够正常进行。
    4、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开工日期的具体认定规则为:(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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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18: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