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申请人所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一旦出现虚假情况,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同时,既往疾病是否可以提供门诊就诊记录纳入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也需要考虑。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保险人经核定保险合同后,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 2.《保险法》第八十条:保险人有权调查与核实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有关保险标的或者事故、病情、身故等情况的资料。 3.《保险法》第八十三条:保险人在核定保险合同时,应当依法仔细审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如发现虚假情况,有权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人有权调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病情资料,并依照真实情况进行赔偿。对于既往疾病的门诊就诊记录是否纳入理赔范畴,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