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一户一宅继承的房屋权属问题 |
释义 | 农村居民宅基地确权原则是一户一宅,但如果存在合法原因,一户多宅也可确权;违法用地不可确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一户一宅要求确权,但对于户籍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的情况,只要村集体同意且公告无异议,也可确权。对于因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只要房屋不倒塌,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 法律分析 1、一户多宅如果有合法原因,可以都确权,如果没有合法原因,只能确权一处。2、农村居民宅基地,必须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的,除有合法原因外,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当然是不能确权登记发证的。违建的房屋,虽然不一定会给予拆除,但却无法获得相应保障,即使拆了,也会给村民一定的补偿款。3、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也就是说拥有多处宅基地的、家庭符合分户条件但没分户的,只要村集体同意并且公告无异议,补办手续后也是可以确权的。4、因房产继承和赠与形成的多处宅基地,这种情况只要宅基地上的房屋不倒塌,就可以一直居住和使用。 拓展延伸 农村一户一宅继承的房屋权属问题解决方案 农村一户一宅继承的房屋权属问题是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方案。首先,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继承权属的规定,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加强宅基地管理,明确宅基地的归属和使用权,避免权属纠纷的发生。此外,加强农村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的工作,确保权属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农村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合理规划土地利用,避免土地过度细分和乱占现象。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使其能够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以上综合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农村一户一宅继承的房屋权属问题,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结语 农村一户一宅继承的房屋权属问题是当前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加强土地登记和权属证明、加强土地规划和利用管理以及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等综合措施来有效解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农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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