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笫二次离婚女方诉讼状如何写 |
释义 |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一、民事经济纠纷应诉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主要是被告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并发表自己的意见。民事诉讼中,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如果被告提出起诉状之外的事实或是请求,法院根本不会予以受理。因此,书写答辩状的首要原则就是围绕起诉状的内容书写。另外,被告如果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答辩状对于被告而言,更多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因为程序上给与了被告辩解的机会。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一下答辩状应该怎么写: (1)首部。 标题:“民事答辩状”或是“答辩状”。 当事人栏:直接书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案由部分:写明针对什么案件进行答辩。 答辩请求:主要是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2)事实与理由。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也可以说是关键部分,主要是说清楚为什么提出答辩请求的,理由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方面: 一是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如果全部不属实,就应全部予以否认,如果部分不属实,则部分否认。被告在否认的同时,需要提出客观事实的事实情况予以证明。切不可凭空地否认,最好是能提出反面的证据来予以支持。所谓的反面证据,是指两种,一种是指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可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指可以否定原告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 二是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事实改变了,相应的法律势必会改变。这部分的论述可以从简,因为事实胜于雄辩。 三是对之前答辩请求的呼应。强调自己的答辩请求,引起法院的重视。 (3)尾部。 首先,致送机关:左下方分开二行书写。 其次,答辩人,书写在文书右下方,必须本人亲自签名,切不可打印。 再次,注明年、月、日。 最后,可以增加附项。 另外,如果被告对于原告起诉的程序存在异议,例如,法院管辖权的问题,可以先单就原告的程序错误发表自己的答辩意见,对于案件实体部分暂不发表意见,因为解决程序问题是第一位的,只能解决了程序问题,才能进入案件实体的审理。 二、离婚案件立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 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 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 (1)起诉状; (2)结婚证书; (3)身份证; (4)财产清单。 应该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应核对双方现在的住址是否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上的一致。特别是被告的信息不能出现两个或以上的住址,否则有的法院(如闵行)会让当事人提供被告现住所地的证据,一般是现住所在居委会的证明,这是非常麻烦的,当天立不上案不说,还要去被告居委会开证明,费力又求人。因此,立案之前核对提交的诉讼材料,避免出现被告两个以上的住址的情况应当引起注意。 2、规范书写起诉状。 对起诉状的书写,最好套用固定的格式,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的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联系电话、手机,以方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有些原告满腹委屈,因此在书写起诉状时,如写长篇小说,洋洋几千言,或者罗里罗嗦,恨不得到家里发生的事儿,全部写在诉状上,其实这是没有必要的。在正文里,只要简要写明感情不和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就可以了,记实性、记事性的说明不要太多,否则层次性不强,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事得其反。 (二)关于提交财产清单的问题。 因为离婚纠纷财产争议一并处理,加之法院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的,因此,法院会让原告提交财产清单。贾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尽量少列财产数额,先少预交诉讼费用,这不是恶意避免向法院交费,而是因为起诉后,原、被告仍有庭外和解的可能性,也就是仍有协商致,协议离婚的可能。但如果一旦协商一致,要撤诉,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只能退一半,因此,交的越多,“损失”就会越大。而对于法院来说,因为可以根据开放审理的财产数额,责令原告补交诉讼费用,因此,法院可以通过这种救济途径收取应当收取的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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