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办理失业证有关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就业和失业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就业和失业统计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和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统计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 (二)定期开展就业和失业统计专项调查; (三)负责就业和失业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四)搜集有关数据,建立统计数据库和信息网络; (五)汇总的统计资料,报送统计结果; (六)培训统计人员。 第五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统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就业和失业统计人员应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 对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工作资历的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 第七条就业和失业统计应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状况、城镇失业状况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情况的统计。 对于并非是自愿离职的公民来讲,若是想要领取事业保险金,在离职后的限定期限内,需要带着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理失业证的请求,也即失业证是领取失业保险需要的合法证明。 一、无业证明要在哪里开?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可到行政中心窗口领取《失业证》。不一定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一定到户口所在地。失业证明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出具,证明相关人员无职业。个人先到乡(街道)社保服务中心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收集相关材料。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居住地(或户籍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打印发放《失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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