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南宁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和网上办理平台,公布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自受理船网工具指标或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或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南宁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办理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     5、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6、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三、南宁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